|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ICP实行事前备案制度(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网址:www.miibeian.gov.cn)。
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虚拟主机、出租服务器磁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属经营性质,须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 政府上网工程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公益性网站、本单位对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属非经营性质,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 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同时,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属电子公告服务,开展此项业务,须另提出专项申请或备案。 详情请查阅:《河北省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申办事项的通告》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负责省内申办单位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地址:石家庄市谈南路10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699039 网址:www.heca.gov.cn |